《境内旅游合同》
衢工商格式备案
2013-17-0-2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
1、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燃油费)、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导游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各类交通工具。
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
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第三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报名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提交必要的个人证件或其复印件,并确保出行时随身携带(未成年人带户口簿)。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军人、学生等请在报名时主动亮明身份,并随身携带相关证件。
3、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必要时,必须提供体检报告),确保自身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行,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自行对所购的质量及价格负责。
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旅游者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团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导游同意。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上述物品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四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要求安排超出合同约定的项目和不合理的要求。
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以下称行程单)。《行程单》必须符合《旅游法》的有关组件要求。
4、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5、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6、行程中,不得追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追加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7、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8、导游、领队要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5)旅行途中,如需安排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须经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双方签字确认。团体参团,由领队签字;散客参团,依少数服从多数,由多数人每人签字。不参加人员,由导游安排就近自行活动。
(6)旅游者因出示有关证件而享受相关优惠的,旅行社只退还团队折扣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包括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人员的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机票价格即为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行社应当在合同解除、原行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4、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预先告知的日期提前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合同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法按时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条 特别提示
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9)其他不适宜参加旅游的身体情况。
第十条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年满60周岁以上的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旅行社可要求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年人由其家属陪游。
(2)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须特别声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的行程、项目、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就医及返回的费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独自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
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3、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时间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一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七条第1项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旅游者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以下标准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已产生的费用:
(1)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
旅游者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和已产生的费用。
5、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滞留、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6、旅游者擅自滞留或脱团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7、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和风俗习惯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甲方在报名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不真实或失效,或出行时未能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或在旅游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证件遗失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和向保险承保方索赔。
6、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市场监管行*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实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为甲方,其他旅游者与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与其他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比如赠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乙方属于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披露该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参与合同签订过程,乙方无法直接向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甲方有义务将合同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说明,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将其他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适合参加的旅游项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书面声明,否则甲方在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将本合同中自身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人的,不影响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衢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卫平;营业执照号码:913308001477614539,
经营许可证号码:L—ZJ00640,经营范围: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酒店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户外用品销售;旅游景点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乙方如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填写委托社信息:
委托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地址: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务: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第一条 旅游线路、时间及团队属性
旅游线路: ,旅游团号:
旅游时间: 天 晚,自 年 月 日从 出发,途径 ,至 月 日返回 ,行程结束。
旅游目的地为: (详见行程单)。
团队属性:□独立成团;□散客拼团;□自驾游;□单项服务。(包含在□内打√,不包含打×,下同)
第二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甲方参加本次旅游的人数共 人,其中:
① 成人 人,每人费用 元。
② 老年人:每人费用 元,年龄在 。
费用包括:行程单所列明的□交通费(不含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不含园中园门票,但本合同约定的除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本协议条款第三条)、□导游服务。
③ 未成年人:每人费用 元,年龄在 。
费用包括:行程单所列明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门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本协议条款第三条)、□导游服务。
2、以上费用按 成团计算,如人数不足,甲方应按实际减少的人数补足交通费,每人 元。
3、乙方提供服务的标准为:
(1)住宿:行程单所列的酒店双标住宿,共 间,单人单住房差费每人 元(旅游费用如不含住宿的,早餐费自理)。备注: 。
(2)用餐:共 早餐 正餐。正餐 元/人,十人一桌,说明: 。
(3)交通:①□汽车:旅游大巴,确保每人一个正座;②□飞机:经济舱,□含机场接送;③□火车:□硬卧、□软卧、□空调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④□游船: 等舱。
5、甲方按以下第 种期限付款:
(1)本合同签订时交付预订金 元,余款在团队出发前 天付清;
(2)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款;
(3)行程结束后 天内支付团款。
第三条 特别附加条款: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由甲方自愿购买。本合同所列旅游费用,如包含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属乙方赠送,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付时,依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条款为准。本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中心公司提供。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责任免除等条款。
2、乙方赠送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万元(乘坐营运飞机出现意外伤害,加倍赔付)。其中, 周岁以下的最高保额为 万元, 周岁以上的最高保额以 万元。发生意外的医疗保险保额最高为 万元。
3、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另行再购买其他险种,费用自担。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补充约定:
1、本次旅行安排购物场所和时间依乙方提供的《行程单》为准,乙方不强制购物。
2、乙方推荐不在报价内的另行付费项目,甲方可有选择地参加,乙方不强制消费。
3、行程实施中,甲方自行要求安排的自费、娱乐、购物、考察等项目,须征得乙方同意,费用自理。
4、 。
老年人、身体不适者、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声明:
在本次旅行安排中,本人不宜参加的项目为: 。
甲方:(盖章) 乙方:衢州旅行社有限公司
签字: 法定代表人:江卫平
经办人: 经办人:
手机: 手机:
身份证号码: 地址:衢州市南湖东路29号
监护人或亲属或其受托代表: 电话:3047526 3047527
身份证号码: 传真:3047003
手机: 网址:knpi.cn
住址: 开户银行:衢州柯城农商银行府山支行
帐号:201000012722159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说 明
一、为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二、旅游者应当与具有旅游行*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应承担的义务。
四、本合同经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号:衢工商格式备案2013-17-0-2)
五、投诉电话
衢州广电国际旅游有限公司:0570-3033420 旅游质量监督:12301
衢州市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告 知 事 项
一、旅游出行,首先要选择一家信誉好的旅行社,这是保证旅行质量的前提。
二、根据经费、时间、季节、个人爱好等选择旅游线路。
三、根据旅游内容确定适中的旅游价格,旅游报价一般包括:交通、住宿、用餐、所列景点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另外,应明确是否包含旅游意外保险、游船票、缆车票、景区交通、证件等费用。
四、签定旅游合同,应注明旅行社提供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合同签订后,应支付全额旅游费用。
五、旅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游客报名必须提供与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身份资料,并随身携带(儿童带户口簿)。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军人、记者、学生等请在报名前主动亮明身份,并确保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参团报名时,游客必须确定自身的身体状况能适应参加本次旅行。如有疾病,必须明确告知旅行社。
2、出发前应详读旅游《行程单》,并准时在出发集中地集合,以免误车。
3、乘坐公共交通,不得携带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100毫升以上的液体物品须办理托运。
4、长途旅行建议携带拉杆旅行箱,并根据季节,备一些常用的药品、雨具、防晒用品、衣物、相机、手机和充电器。女士最好带背包,穿旅游鞋或休闲鞋出行。
5、在景点、餐厅、宾馆及公共交通工具上,要注意保管自己的钱物,防止遗忘和被窃。人离开时,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同事相互之间也应帮忙看管。
6、听从导游的指挥和安排,遵守团队纪律及行程时间。十分注意旅游安全,特别是交通和景区游览安全。去国(境)外旅游,要了解当地的交通规则。
7、尊重旅游地的民族习惯和民俗风情,注意保持环境卫生,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景点禁区及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8、冬季去高寒地区旅行,要注意手机、相机等电子、数码产品的保暖,千万不要在露天状态下放置太长时间,以免冻坏。
9、成人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老年人及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糖尿病、孕妇、重感冒患者应避免参加高原和危险性旅游项目。去高原旅行,出发前须做必要的身体检查。高原旅行的基本要求是:放松心情,少喝酒、少吸烟、少运动、多喝水,并始终坚持一个“慢”字。发生高原反应,可多做深呼吸、吸氧、喝抗高原反应的药物,严重的要及时送医治疗。
10、旅游出行,一定要保持一个好的心情,“快乐”是旅行的重要目的。
六、春节、三八、清明、五一、中秋、十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旅游的高峰期,交通、宾馆、景点都比较紧张,所以在节假日外出旅行,一般应提前15~20天向旅行社预定,以确保行程的安排和服务质量。
七、旅游合同(包括书面、传真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都将向另一方作出赔偿。
八、本《说明》及《告知事项》作为合同的附加内容,具有与合同正本同等的约束力。